使用标准的计量仪器对所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精度)进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一般大多用于精密度较高的仪器。
主要作用:
1.确定仪器或测量系统的输入—输出关系,赋予仪器或测量系统分度值;
2.确定仪器或测量系统的静态特性指标;
3.消除系统误差,改善仪器或系统的正确度;
4.在科学测量中,标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步骤。
在没有相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时,按照组织自行编制的方法实施量值传递溯源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专用计量器具或准确度相对较低的计量器具及试验的硬件或软件。
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示值,分别采用精度较高的检定合格的标准设备和被计量设备对相同被测量物进行测试,得到被计量设备相对标准设备误差的一组操作,从而的到被计量设备的示值数据的修正值。
一、目的不同
1、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检定,关键是与计量标准比较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校准是与计量标准比较,给出“测得值±扩展不确定度”。
二、对象不同
1、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等。检定的对象是,列入法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其中包括部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见后面说明。
2、校准——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校准的对象是,选择性的,可以选择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做校准。
三、依据不同
1、检定——由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2、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四、性质不同
1、检定——具有强制性,属于计量法律法规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2、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五、周期不同
1、检定——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2、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六、方式不同
1、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2、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七、内容不同
1、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2、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误差可以按测得值-标准值计算,但是误差不可以评定。
校准的内容是被校准仪器的示值与标准值比较,得到实际值或误差或修正值或修正曲线或修正值图或修正值表。实际值或修正值应该带有测量不确定度数值。
八、结论不同
1、检定——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发检定结果通知书,要求修正或停止使用等。
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工作,必须按《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定合格和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当被检定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保留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记录,并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结果。
2、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出具是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规定。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校准证书中给出校准值或修正值时,应同时给出它们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证书中,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说明时,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哪些条款。
九、法律效力不同(承担风险不同)
1、检定——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检定结论可以作为合格与否的法律依据。
2、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仅仅作为组织内部检测判定依据或误差调整参考,校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检定由法律法规许可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校准指校对机器、仪器等,使其准确。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可能包括以下步骤:检验、矫正、报告、或透过调整来消除被比较的测量装置在准确度方面的任何偏差。
校准、检定、标定、校验
项目 | 校准 | 检定 | 标定 | 校验 |
定义 | 依据相关校准规范,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的活动。通常采用与精度较高的标准器比对测量得到被计量器具相对标准器的误差,从而得到被计量器具示值的修正值。 | 依据计量检定规程,通过实验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 通过测量标准器的偏差来补偿仪器系统误差,从而改善仪器或系统准确度(精度)的操作。 | 在没有相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时,按照组织自行编制的方法实施量值传递溯源的一种方式。 |
适用范围 | 校准主要用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标定一般用于较高精度的仪器 | 主要用于专用计量器具、或准确度相对较低的计量器具。 |
内在含义 |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示值,分别采用精度较高的检定合格的标准设备和被计量设备对相同被测量物进行测试,得到被计量设备相对标准设备误差的一组操作 | 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 使用标准的计量仪器对所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精度)进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 | 在没有相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时,按照组织自行编制的方法实施量值传递溯源的一种方式。 |
作用 | 到被计量设备的示值数据的修正值 | 能够满足计量法的要求 | 确定仪器或测量系统的输入—输出关系,赋予仪器或测量系统分度值、消除系统误差,改善仪器或系统的正确度 | 用于专用计量器具或准确度相对较低的计量器具及试验的硬件或软件 |
目的 | 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 | 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 使用标准的计量仪器对所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精度)进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标定也可以认为是校准 | 组织自行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 |
适用对象 | 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更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 用于较高精度的仪器 | 无外部溯源标准或方法的。 |
依据标准 | 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 依据《计量检定规程》(JJG),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 自行规定 | 自行规定 |
活动性质 | 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 |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 技术活动 | 技术活动 |
活动方式 | 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 | 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获取证书(或结果)后的使用方式 | 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 |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 同校准 | 同校准 |
例子 | 某卷尺,通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0.4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巳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的0.4mm的数值。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卡尺)进行实物测量过程中,减去大出0.4mm的修正值,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 | 某组织的仓库收货时候进行称重的电子秤,需要每年进行检定一次,确定符合法规要求。这类电子秤属于贸易结算类的。 | ||
法律效力 | 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 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 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 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
1.属于强制检定目录,送检;
2.强制检定目录外,但有JJG或JJF的,送检/校准,或企业具备标准设备、器具及校准方法,可进行自行校准;
3.无JJG和JJF的,自行校验。
1. 只关注计量法,忽视计量规程、规范的要求 案例:查某单位用于绝缘接地检测的摇表未定期检定。解释依据计量法的要求,该设备不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因此不用定期校准。 解析:《JJG622-1997绝缘电阻表(兆欧表)检定规程》的适用范围明确说明“本规程仅适用于测量绝缘电阻的直接作用模拟指示的绝缘电阻表(包括新制造的使用中的及修理后的绝缘电阻表)的检定。不适用于数字式及特殊用途,而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同的测量绝缘电阻用的仪表。”对其检定周期要求为“不超过2年”。 2. 采标错误,对标准理解不深入 案例:查某单位配电柜前绝缘垫超期未检验。 解析:除计量装置需要定期检定校准以外,技术标准也对一些安全工器具做出需要定期检查的要求。如《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要求:在电气设备工作中所使用的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满足附录 E的要求;表 E.1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绝缘胶垫1年一次”;同时,《DL/T 853-2015带电作业用绝缘垫》也明确要求:绝缘垫按电气性能分为0、1、2、3、4共5级,适用于不同电压等级的绝缘垫;每6个月内对绝缘垫进行一次例行试验,不允许使用超过试验有效期的绝缘垫;对0级(380V)绝缘垫仅需进行外观检查。结合两个标准要求,企业至少每年对绝缘垫等绝缘工器具进行一次校准检验,但要注意不是必须检定。 看似这个问题描述准确,实际缺少对绝缘垫等级的确认,根据标准,不是所有绝缘垫都需要定期检测的。 3. 审核过程中有关检定校准方面的建议 (1)鉴于现场条件限制,有些仪表校准标签丢失或更新不及时,要追溯有没有进行校准,而不能直接判定为未检; (2)要注意采标正确,引用标准要注意标准或其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性”; (3)有效性审核不仅要发现问题,还要明确问题是否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提高效率、效果和效益。不要一味追求所谓“高标准”,导致管理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