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仅删减7.3条款,也不免除组织的相应责任的那些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否则不得声称符合本标准?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1.引起剪裁的可能原因
1.1组织和组织所提供产品的性质
如果组织和组织所提供的产品不要求执行某项活动、或不存在某项过程,则可以剪裁相应要求。相反,如果其产品性质,存在某一质量活动或过程,则不能剪裁。例如:
1)某一轴承加工厂,其产品的性质是按图纸、技术规范组织定型零件生产,其产品实现过程不存在设计和开发,则可剪裁7.3设计和开发要求;
2)某一家电厂,专门生产各类洗衣机,有设计和开发的职能和活动,那么,该厂的各类洗衣机产品覆盖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就不能剪裁7.3设计和开发要求。
3)某一企业,无需使用测量装置或没有顾客财产,则可相应剪裁该项要求。
1.2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情况
只有在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时,才允许剪裁。反之,则不能剪裁。例如:某一压力容器厂,顾客对其提供的产品有设计要求;同时法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组织必须取得该类产品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以及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设计制造。那么,该组织在按ISO9001:2015标准建立覆盖该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时,7.3设计和开发的要求不能剪裁。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除了应符合ISO9001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的法规,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1.3第三方认证情况
由于剪裁的范围仅指组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范围,而不是组织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因此:
1)如果组织申请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存在设计活动,那么7.3设计和开发要求不能被剪裁。
2)如果组织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品,不要求执行设计活动、或者该项产品是在已有设计的基础上实现的,那么该组织申请认证时可与认证机构协商剪裁7.3设计和开发要求。
2.剪裁的执行
2.1剪裁仅限于ISO9001标准第7章"产品实现",不允许剪裁其他章节的任何要求。
2.2组织若有剪裁,应在质量手册相应的章节中阐述删减的原因并加以描述。